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老屋重建條例),條文內容規定: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可加碼多給予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5年內申請者,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但若未轉移所有權,房屋稅可再延長10年,最多只以12年為限。個人認為老屋重建條例通過,政府只做對一半,政府應化被動為主動,針對迫切危屋強制重建,才能達到真正防災都更雙重目的。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危屋應優先於老屋重建
「老屋重建條例」其實全文是「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內政部會另外提出此條例,是因為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延宕多年毫無進展,為了擺開都市更新條例的束縛,因此單獨列出條例優先啓動民間危舊房舍的重建旅程。條文內特別規定適用對象,分別為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等,需限期或強制拆除者;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經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且屋齡30年以上者,其中條文也特別規定重建計畫須取得「全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個人認為「老屋重建」條例的重點在於「危屋」應優先於「老屋」重建,但我們初步了解對於危屋與老屋的條例規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危屋沒有比老屋更特別有利的誘因,因此,未來重建成功的標的不於重建的迫切性,而是在民間的整合能力,能順利完成的重建標的物,將會類似銀行或企業且單一所有權的老舊房舍,因為要全數所有權人行使同意權,無論是危屋或老屋,仍然是重建的最大障礙。
政府應化被動的「老屋重建」政策,提出一套主動積極的「危屋重建」政策
目前針對迫切需要立即重建的危險房舍,包括違反建築法丶違反災害防救法丶耐震力不足丶等危險堪慮房舍,政府仍然沒有一套政策,得依公權力全面性主動積極介入重建工程。政府應化被動為主動,積極針對防災任務的危屋重建提出有效政策。
個人提出具體的四大建議方案如下:
(一)政府投入資源與預算,全面清查上述危屋並建立完整資料庫。
(二)危屋依等級分類為最急迫䅁件丶急迫案件與一般案件。
(三)依危害急迫性之等級,給予不同等級的容積獎勵與稅制優惠,讓最迫切等級的危屋具有優先重建的誘因。
(四)只要是最迫切等級危屋,不須住戶全數同意,政府得依公權力強制重建,並依公信力的鑑定報告,不必透過法院即可強制拆除。
吉家網不動產董事長暨房仲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 李同榮 2017.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