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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新建築損鄰 高市建商要提保證金
文章分類: 法規與政策熱門程度: 0 寄給好友 友善列印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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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挖地下深逾20米的特殊建築具有損鄰風險,高雄市政府訂定「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要求業者提撥5%災害保證金,以確保災損求償權益。

高雄市議會三讀通過此自治條例,是率全國之先立法。建管處長許永穆今天表示,法令將送行政院備查後施行,如此可以確保新建築損鄰,受害者權益。他說,只要建築完成地下室工程,勘驗無虞後就會退回業者依法定工程造價5%的保證金。

高市府訂定「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被視為是「興總建設條款」。主要是興總建設於去年中因深開挖地下室損及鄰房整排透天建築傾斜倒塌,一度造成受害人求助無門,市府才研擬要求特殊建築建商提撥保證金。

高雄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公會理事長張永義受訪表示,建商於起造工程時都有營建投保,如果市府再要求建商提撥保證金,加重了建商財務負擔,同時也增加了建築成本,這個自治條例對建商不利。

另外,高市府也在自治條例中要求屋齡15年、樓高7層以上建築每4年要進行外牆檢視,確保磁磚沒有掉落之虞,並將檢視報告送建管處查核,違者將會受罰。

許永穆說,定期檢視建築外牆對建物所有權人和用路人都是保障,市府會加速落實。

高雄市率全國之先施行自治條例,工務局長趙建喬表示,藉法制化規範建商或建築物所有權或使用人強化建築安全,以保障市民人身安全。

建築處表示,將持續研擬施行細則,以為未來執法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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